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可免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2/4    来源:   阅读次数:57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该公司取得的33万元财政性资金,不能以未取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为由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如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3个条件,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文章: 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

    · 关于因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重大争议问题 2024-02-28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 2024-01-12
    · 借企业所得税之名,行个税“经营所得”之实 2020-10-30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2020-10-30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账务调整 2020-10-30
    · 企业所得税几类特殊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2020-10-30
    · 4%: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可核定 2019-11-26
    · 被判定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能扣除吗? 2019-11-26
    ·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解析 2019-11-26
    · 哪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