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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大病统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64
     
    问:国有企业在给职工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给职工上了大病统筹,请问交纳的大病统筹有何政策依据?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它与新农合是否有区别?  答: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第一条规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0号)规定,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大病统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目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扣除的保险仅限于上述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于其他的保险一律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在2003年1月10日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实施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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