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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企业购入的物资条形码管理系统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04
     
    问:我公司为物资管理需要于2010年安装了物资条形码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共计62万元。系统提供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项目是“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条码扩展)”,金额62万元,税额10.54万元,请问此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入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条码扩展)”用于物资管理,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也不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不属于上述不可以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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