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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立法成短板全国人大拟收回立法权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54
     

      关于全国人大该不该收回税收立法权的讨论,是一次全国人大代表与相关部门良性互动的案例。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提出,目前18项税种中只有3种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余的税收立法权也应该收回全国人大。赵冬苓认为,税收关系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立法权问题是根本问题。

      近日,赵冬苓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回复,处理意见认为,“全国人大行使税收立法权,条件成熟时将税收暂行条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

      昨日(9月4日),赵冬苓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现在很多税费种类,都是政府通过出台暂行条例等方式征收,需要把税收立法授权收归全国人大。“在这件事情上,全国人大的态度也是积极的”。

      人大代表呼吁收回授权
      时间追溯到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实行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实行。

      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以此为节点,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已经过去了28年。赵冬苓介绍,目前我国的18项税种,只有3项税种是经过全国人大立法的。

      长时间给予行政部门税收立法方面的授权,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权力太大,得不到有效约束。赵冬苓说,“全国预算委回复我的信上也表示,全国非税收的收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在2013年底前废止《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收回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

      近期,全国人大预算委在给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关于上述议案的处理意见中坦言,财税立法已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短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税收立法权,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特别是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暂行条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尚无路线图也无时间表
      在收回税收立法权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积极的,赵冬苓称,实际上,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在该问题上就有过多次探讨。

      但是,对于何时收回授权,全国人大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针对上述议案,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就指出,“至于什么时候收回,我们还要认真地研究、分析大家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考虑这个问题。目前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

      对于这样的回应,赵冬苓并不满意。她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即使时间长一点,路线图设计得曲折一点,但是全国人大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一步步往回收”。

      201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专程去济南调研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事宜,赵冬苓再次向预算委提出了制定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的建议。

      据了解,此次调研完成之后,预算委已经向财经委转达代表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税收授权立法情况的专门工作报告。

      对于何时全国人大能够收回税收立法权,赵冬苓认为,当时在议案中提出2013年收回,现在来看,时间比较紧面临很多现实问题。赵冬苓说,“我提出今后开新的税种要经过全国人大立法,人大是完全赞成的”。

      而对于国务院已经颁布实施相关税收方面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赵冬苓认为,如果需要进行税率方面的调整,国务院只能降不能增,因为增加应该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表决。

      赵冬苓还建议,在收回税收授权后,即使今后全国人大还需要根据情况进行授权,也必须是一事一授有限授权,规定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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