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旅游费用无论发票上开具什么内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也不能作为企业合理支出。但个别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的规定,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目前企业职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游、疗养、集中休假等,具体范围应如何把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
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