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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制度改革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6
     
    最近两年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13个新的会计准则,其中,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等七个准则已经在所有企业贯彻实施。同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在股份制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中贯彻执行。新制度在实体内容上有一些基本原则的变化,如首次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会计制度,同时进一步强调了谨慎性原则,具体体现在收入的确认以及计提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对或有事项中的负债进行确认等。另外,对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基本会计要素给予新的确认标准。上述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无疑使会计信息更接近于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但同时,有些规定与税法以及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不一致,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在此次会计制度改革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就存在着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会计核算作为收入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不缴纳所得税。而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品、自制半成品;企业的自产产品、半成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产品、半成品无偿赠送他人等,在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计算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3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予扣除或只能按比例扣除。如各特助费;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企业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附加,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部分;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中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超标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主管行政部门的管理费等。时间性差异是指一个时期的应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额,在本年度发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如对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上要求用直线法,而会计上则采用加速折旧法;另外如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不一致等都会产生时间性差异。?新会计制度实施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了,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方面的差异。?新会计制度下,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其中,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可由企业自行确定。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准予扣除的准备金仅限于坏账准备金,且计提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收入确认标准方面的差异。?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新会计制度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即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为标准,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只有一个沿用了若干年的老规定,即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后,即确认收入的实现。至于针对会计制度改革后,税法如何相应调整,尚无规定。很显然,按改革后的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要小于按现行税法确定的收入。?3会计核算上不再作为收入入账,税收是否作为应纳税所得,税法无明确规定。如对于债务重组收益,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增加会计利润,那么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否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呢,税法上是一个空白。又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会计制度规定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双方均不确认收益,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要确认部分收益。而税收制度中只针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进行了相关规定,对这种形式的资产置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部分是否作为差异,如何调整,有待税法进一步明确。除上述情形外,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计提方法、固定资产维修的列支渠道、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方面,差异都在扩大。?面对会计制度改革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越来越大的差异,税务部门应如何对待呢?首先,这些差异的产生,是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及税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1针对会计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税收政策应作出积极的、及时的反映由于纳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信息,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改革必须协调进行,当会计制度改革后,税法应考虑其对纳税所得可能产生的影响,增设新的纳税调整项目,以便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税收立法上应考虑到新制度实施对税收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政策。   2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随着会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涉税(不仅涉及所得税,其他税种同样如此)处理上差距越来越大。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将各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性的文本,作为财税教学和培训的教材或操作指导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以便征纳双方有一个共同的蓝本,减少征纳环节中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   3建议有条件的企业专设税务会计或将涉税事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目前,企业办税人员往往由税财会计或管理会计兼任,他们担负着多项职能,办理涉税事宜不过是工作的附属部分,缺少精力和时间来全面、透彻地学习研究税法。而税收又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新政策、新法规出台比较频繁。这就使得企业办税人员常常力不从心,只能机械被动地接受税务部门的指示和处理,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常常因不了解政策和业务而出错,被税务部门处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将涉税事宜交由企业专人办理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就可以发挥税务会计和办税中介机构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的优势,能够及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计算和申报、缴纳税款,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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