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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与公司清算的所得税政策探析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49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部分涉税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股权转让和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上存在误区,对于这两项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公司的股东变化,此时公司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公司不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继承。但是对于股权转让方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投资转让方是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投资主体),则对于该项投资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方是法人,则对于该项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股权收购特殊性重组条件的除外。      比如A公司是由B公司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1000万,现B公司将其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2000万,则此时A公司由于只是股东的变化,除了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外,不涉及其他税务事项。对于转让方B公司,由于实现了投资转让所得1000万(2000- 1000),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      但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业务,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形成留存收益,那么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要坚持“先分配,再转让”的原则。比如上述A公司,留存收益有600万,可供分配的利润有500万(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部分留存收益不得分配),则此时,B公司可以先分配利润500万,分配的股利符合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交企业所得税,由于分配后,净资产会减少,股份转让的价格也将变成1500万,此时实现投资转让所得500万(1500-1000),则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当然,分配现金股利需要足够的资金,如果资金不够,可以采用发放负债股利的方式来解决。比如上述A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500万,但没有资金来发放,则可以在财务上做利润分配,同时记录一项“应付利润”负债,此时A公司净资产减少,则股权转让价格会变成1500万,对于股权转让方B公司,会收到转让价款1500万和偿还的“应付利润”500万,最终也是2000万,但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对于公司清算行为,如果被清算的公司有清算所得,则被清算的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清算的最后一环节就是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如果是法人股东,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分得的剩余财产减去留存收益中应分得的部分(股息所得免税),超出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A公司是由B公司投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1000万,现A公司准备终止经营,需要进行公司清算。清算时,A公司账面资产3000万,负债1000万,所有者权益2000万,其中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600万。清算过程中,A公司资产变卖价款3500万,发生清算费用40万,则A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实现清算所得460万(3500-3000-40),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由于清算行为,A公司净利润增加345万(460-115)。A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2345万元分给投资方B公司,则B公司分得的2345万元,其中属于留存收益中应分得的部分945万(600+345),视同股息所得,适用免税规定,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400万(2345-945-1000),应视同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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