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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6]815号 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5号               2006-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地税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因此,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为地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当使用地税局的征收票据。为有利于国地税密切协作,加强税源管理,经研究,现将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税款的票据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税局代征税款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主管地税局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主管国税局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提供便利;主管国税局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  国税发[2005]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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