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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国税发[2014]5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4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4]57号                            2014.4.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的流程问题
    我省实施增值税发票自动验旧工作流程如下:
    实行网络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首先通过远程抄报税系统连接省局综合征管系统,进入“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模块进行申报--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抄征期税,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进行报税--(此时系统自动调用“一窗式票表比对系统”进行票表比对--比对通过后),系统自动触发征收管理系统的增值税发票验旧功能实现验旧工作。

    未实行网络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首先--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抄征期税,然后到办税服务厅通过防伪税控报税系统进行报税,报税成功后,再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进入“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地区一般纳税人)”模块进行申报(此时系统自动调用“一窗式票表比对系统”进行票表比对--比对通过后),系统自动触发征收管理系统的增值税发票验旧功能实现验旧工作。

    二、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手续问题
    (一)公告中明确的取消实地查验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十万元开票限额本数。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简称“达标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下同)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办理,不再在认定和审批前进行实地查验,不再填写《实地查验报告》。


    (三)对达标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在审批前进行实地查验。

    (四)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在审批前不再进行实地查验。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纳税评估和后续管理,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国税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六)从2014年5月1日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80号)第一条第一、第二款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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