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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自行选择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965
     

       案 例
       某公司是北京市一家从事公路运输业务的企业,于2009年成立。2011年全年申报营业收入480万元,2012年1月~8月申报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2012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9月1日起,提供运输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据上海的同行介绍,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降为3%,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将提高到11%。这两类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有何不同,该公司可否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专家把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明年还将在继续扩大试点地区的基础上,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随着“营改增”步伐的加快,一批批原营业税纳税人即将转变身份,跨入增值税纳税人行列。但这不仅是身份的转变,相关的会计核算、计税方法、纳税申报与之前相比,也变化巨大,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经营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应主动适应“营改增”试点。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因规模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与营业税计算方法相比,唯一的区别是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的。两种计算方法相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最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但从前一个阶段上海试点情况看,很多纳税人由于不熟悉哪些情况下应当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哪些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等增值税税收政策,同时由于每个企业经营阶段不同,特别是在试点之前成立的企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已经购置,从而导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税负不降反增。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负直接由5%减至3%,降幅明显。因此,很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阶段希望能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是,绝大多数纳税人的身份不是可以自行选择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其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对于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对于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于北京等8省市试点开始时间不同,将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公告第6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起止时间有两个:一是2011年1月~2011年12月;二是2012年1月~2012年8月。只要试点纳税人在上述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均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对于案例中的纳税人,由于其2011年度全部不含税营业额为480÷(1+3%)=466.02(万元),2012年1月~8月申报的不含税营业额为300÷(1+3%)=291.26(万元),均没有超过50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从9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将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这样就不用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但是,如果该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纳税人,该办法有一条惩罚性规定,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需要注意的是,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试点规定,即使不含税销售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目前,特定应税服务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2.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试点一般纳税人在试点期间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的。
       由于纳入第二批试点的8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而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国家税务总局为此授权各地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起止时间。除北京外,福建、安徽、江苏各省国税局对于确定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起止时间并不相同。例如《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在此,建议纳入第二批试点的8省市的试点纳税人,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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