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告业税收征管范围应明确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14 |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还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业务,由于缺乏税法对广告税收政策的具体解释,导致广告业税收征管出现不少问题:发票使用混乱,税款流失严重;收入申报不实,税费缴纳缩水;成本费用多列,税款申报不实等。 针对广告业出现的涉税乱象,一要完善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范围。尽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广告业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般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加工、安装、装饰、装潢、其他服务业务,如何征税,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规定。如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取得收入,有的地方国税部门界定为“广告美术业”征增值税,而地税部门界定为提供营业税劳务,征收广告业营业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对发布广告内容之前制作的广告牌或灯箱是按“加工修理”征增值税,还是按“其他服务业”征营业税,或者按“广告业”征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对此尚存争议。 对此,建议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广告经营企业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广告业各环节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均列入广告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避免与其他行业及增值税税收征管混淆;凡是广告公司制作的标牌、路牌、灯箱、横幅、宣传栏等,不论广告公司是否参与设计或发布,均应征收营业税;建议修改税法上的广告定义,使其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一致。 二是降低税费负担,可免征文化事业费。目前,我国广告业营业税税率是5%,在营业税纳税企业中税负已属较高,加上文化事业费征收率为3%,对于规模较小、人力成本较高的广告企业而言税费负担较重。这也是导致纳税人以低税费发票、假发票代替广告业发票,少缴税款及文化事业费的一个诱因。建议坚持“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免征文化事业费,对报社、电视台已征税的广告收入,财政上不再按比例进行调剂,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将公益广告纳入免税范围,为纳税人减轻负担。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税务、工商、城建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税收征管纳入正常轨道。 四是强化纳税评估,建立预警指标体系。发挥纳税评估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测算行业平均毛利率、费用率,对超过预警值范围的纳税人要求其提供说明,不能说明理由的实施纳税评估,将涉税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是加强发票管理,推行税控开票。建立全国性发票查询平台,取消手工填开式发票,采用税控或电脑开票,杜绝“大头小尾”发票的产生。推行定期验票、交旧领新制度,定期查验纳税人领购的发票,要求纳税人按月填报已开发票开票时间、开票金额、受票单位、字轨号、结算方式、品目名称等内容,核查是否与申报金额一致。 广告行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广告业谨防涉税风险 广告费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广告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