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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地税发[2012]53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697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12]53号          2012.5.6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地税发[2012]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与时间
       自2012年6月1日起,对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方法
       (一)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考虑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市企业可分配所得暂按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50%确定,其余50%留作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企业发展资金。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
       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以纳税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资本比例为准。
     
       (二)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依法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的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净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20%。
     
       (三)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

       (四)清算。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或者企业终止清算时,应就核定征收之后未税的50%部分的应分配所得清算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主管地税机关应向核定征收企业送达《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收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自然人股东,辅导或代其准确填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纸质表格主要用于采集信息,征询意见,并作为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依据。该表一式两份,鉴定后,主管地税机关存档一份,返还代扣代缴企业一份。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逐户核实鉴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征得工商部门支持,取得相关企业的股权构成情况,与企业申报信息比对,确保信息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省局在今年推出的一项重点工作,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完善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实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当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悉心安排、务求实效。

       (二)把握政策,履行程序。推行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各单位在工作中务必准确把握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依法开展、有序推进。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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