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同是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却不同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35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期末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职工食堂等,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销售市价价)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  例1。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根据以上资料,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 -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20×17%) 10200  上述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企业非生产环节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会计主体内部资产的移送属于内部事项。但税法把这些事项还原为两项业务:一是销售业务,要计算销项税额;二是购买业务,增值税构成基本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尽管视同销售情况下税法作为收入处理,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标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到另一个会计主体。因此,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作收入处理,直接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例2。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 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所以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馈赠、赞助、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流入现金,但已经减少负债。  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