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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所[2009]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                   2009-3-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不得越权和违规办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效能、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事项、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四)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分级管理,按照《试行规程》审批权限的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分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具体项目归类按《试行规程》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试行规程》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样式附后)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试行规程》未列举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除市局有单独规定外,暂列入报批类管理,由市局审批。市局将适时对《试行规程》进行调整。  (三)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下同)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样式附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按照市局制发的表格(另发),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向市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书面工作报告。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5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0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二)>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7〕51号)同时作废。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试行规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  2.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4.暂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书;  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8.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9.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0.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审批结果汇总表;  1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备案结果汇总表;  1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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