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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政办字[2015]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56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5]177号        2015-9-1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力措施,有利于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整合,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模式,不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改革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加快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2015年10月1日起,全区要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登记机关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自治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至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主体注销后,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现阶段,已试行“三证统发”登记和“一照三号”登记的地区可继续试点,但应在2015年10月1日前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三、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简化审查环节,促进信息互认。全区统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材料,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向工商登记窗口递交一份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建设全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在自治区层面进行信息交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改造升级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与平台对接,满足“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五、协同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部门信息化保障和业务信息系统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网络建设,自治区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的编制,在登记环节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营业执照,并与自治区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负责各自工作流程调整和业务系统改造;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对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冲突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完善;自治区编办要科学划分部门职责,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其他各相关部门包括应用部门要对涉及此项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够畅通无阻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开设统一受理窗口,协调相关工作,积极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推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社会各行业普遍使用。

      六、切实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单位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改革。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和档案利用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业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和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对涉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检查。对因落实政策不认真、工作措施不力、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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