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到,将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公告同时强调,《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