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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纳税人购进四类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86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保障增值税转型成效,山东省国税局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5号,下称意见)。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严格划分抵扣范围。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标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  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购进已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  实施重点核查评估,加大异常企业管理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固定资产抵扣的日常监控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核查或纳税评估。对在固定资产抵扣方面存在异常的疑点企业,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核查评估对象: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主要项目是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动异常,与销售额变动幅度不匹配;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存在其他固定资产抵扣异常的。  重点核查评估的主要内容:购进的固定资产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开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否存在改变固定资产名称的问题;进口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是否取得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两者记载的纳税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委托代理进口的,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与其相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保险合同等单据资料相关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虚假购进或者购进个人生活消费用的机动车抵扣税款的问题;发生的运输费用与购进业务是否相对应,与单位运价、运输里程等之间是否匹配,运费金额是否明显偏高,存在不合理现象;购进的固定资产与资金规模、设备产能、物料消耗等相关业务是否匹配,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深化抵扣分析。纳税人年度累计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应列入市级以上重点联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开工和税款抵扣进度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填写《市级固定资产抵扣重点联系企业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各级税务机关应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变化趋势、增减变动的原因及规律,有针对性的做好固定资产抵扣及相关数据信息分析工作,为税源分析预测及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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