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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建立保险强国的“催化剂”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610
     

       国务院日前发布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很多保险业人士认为,虽然税收内容只有短短100多字,但明确了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信息量很大,是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的“催化剂”,对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及个人都是利好。

       国务院:五大税收优惠支持
       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共10条,被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面对29号文件,某知名财产保险公司税务处处长孙保民很快将目光锁定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上。孙保民说,与29号文件6000多字的篇幅比起来,短短的100多字显得很干巴。但是,如果将这100多字与整个文件的其他内容结合起来看,这100多字的分量并不轻。“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力争建设保险强国,政策前景非常值得期待。”孙保民说。

       29号文件在第十条“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提出了五大方面的政策框架:一是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二是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三是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四是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孙保民告诉记者,乍一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框架只有短短几行字,但是内行人一看就明白,这短短几行字却涵盖了保险业涉及的主要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涉及了保险业现有的主要险种——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人寿保险和农业保险。如果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框架能够结合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得到科学细化,完全可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与29号文件提出的“大保险、大保障”总体思路紧密呼应。

       记者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这五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具体税收政策条款会在研究成熟后陆续出台。记者还获悉,29号文件的五大税收优惠政策不太可能以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一次性统一发布,很可能会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因此,无论是保险企业、投保企业还是投保个人,都应该密切关注,以便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惯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细则过程中,会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因此,有关专家建议,在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前,保险企业应该抓住这些机会或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建言,反映行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表达诉求,确保未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上接天线,下接地气”。

       保险企业:备战商业保险市场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资深职员刘女士在通读完29号文件后惊呼:“商业保险的春天来了!”

       让刘女士感到兴奋的是,在29号文件中,商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一道,共同被确立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在保障人们幸福生活方面的作用出现一定程度的不足,迫切需要商业保险提供有力补充。因此,29号文件提出,要使商业保险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换句话说,谁能做好商业保险,谁将赢得未来市场。

       根据现行政策,在政府限定比例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承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负担的部分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于企业负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同时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致同国际高级税务经理周桂花说,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本身不涉及税收问题,细化后的五大方面税收优惠,着力点肯定在企业年金和各类商业保险上。其中,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又将是重中之重。

       “政策发力的空间很大。”德勤税务合伙人俞娜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除了建立企业(职业)年金有一定税收优惠外,企业缴费部分视为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也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完全从其税后的收入中支付。俞娜说,29号文件的发布,意味着这些政策都很有可能被“松绑”。一旦被“松绑”,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日益加快,商业养老保险无疑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青睐。

       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表示,仔细分析29号文件的十条,不难发现第十条其实是为前九条服务的。其中,第一条是目标,后面八条是要求,第十条是保障。尽管五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还不明晰,但是作为一个导向性极强的政府文件,必然要使保障措施与目标、要求相互匹配。基于此,保险企业应该认真研读29号文件,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更何况,29号文件的字里行间其实已经发出希望保险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保险产品的强烈信号。“未来几年,如何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保险产品,自然成为保险企业的必修课。”这位人士说。

       孙保民还建议,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今后应尽快在保险行业推进“营改增”试点,同时修订已经“老化”的政策规定,减轻保险企业税负。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比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再比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很多税收优惠都已经到期,迫切需要延期或进一步优化。

       投保企业:关注最新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推测,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刺激下,保险企业创新保险产品的力度会持续加大,未来可供选择的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及时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投保企业而言不亚于一次成功的投资。

       29号文件提出,要结合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统筹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在采访中,这一政策框架就引发了诸多投保企业的浓厚兴趣。比如,当某医药企业财务负责人郝江萍读到29号文件“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这段文字时,第一感觉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实际情况扣得好紧”。

       郝江萍介绍,制药企业研发失败的概率非常高。从全球制药巨头每年将其处方药约18%的收入用于研发来看,研发是各大公司最重视的环节。由于一个新药从发现到上市往往需要10多年的时间,而且花费巨大,因而对企业来说,想获得一个新化合物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更棘手的是,研发的成功率极低,往往是十个项目九个报废。目前,药物开发的成本正不断上升,几千个新药研发项目止步于临床前和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其中绝大部分投资血本无归。基于此,郝江萍认为,如果今后有保险公司能够开发出适合他们的研发保险,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加上用于购买研发保险的费用还可以加计扣除,公司紧张的资金压力就可以缓解不少。

       除此之外,29号文件规划了公共服务、农业、养老、健康等很多领域的保险产品,真可谓琳琅满目。对投保企业而言,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关注相关的政策规定,尽量选择那些既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又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

       投保个人:着眼未来算好细账
       与投保企业相比,未来投保个人的选择同样应有尽有。从29号文件可以看出,这些选择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采访中,最受关注的就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因为29号文件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专家建议,对于个人而言,从保障未来幸福生活的角度出发,应该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算好细账,选择对路的保险产品。

       德勤合伙人俞娜介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允许投保个人用于投保该类保险的保费,一定比例之内可在支付保费当期不计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待未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可以起到将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效果,考虑到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在取得养老金时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可能较低,投保人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可能会显著降低。在国外,这种保险产品已相当成熟也十分通行,美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相应的税收政策。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免征额及税率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便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2009年4月,国务院要求上海市试点。在2012年初保监会的全国工作会议中,推进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也被作为保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13年1月底上海市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上海市将在2013年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创新试点。业内人士指出,经历了多年的酝酿和上海市的试点,相较于其他险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更有在全国优先试行的可能性,值得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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