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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地税函[2013]4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5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3]410号    2013-11-1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有效防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违法行为,省局完善了《税友龙版》发票管理有关功能,并在杭州市试点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帮助受票纳税人防范问题发票入账,有效降低其税收风险,并有效提高地税机关发票检查工作效率,通过对问题发票的严厉查处遏制开具假发票、大头小尾发票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税发票管理水平和税收征管质效。

      二、工作内容
      (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明确,单张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必须纳入查验比对范围。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增加纳入查验比对的发票范围。如增加范围的,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公告。

      (二)纳税人端输入受票信息,《税友龙版》会自动进行比对。若受票信息在《税友龙版》中没有对应的发售信息,系统产生预警信息,并向受票单位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源管理岗发送待办事项;若相关信息比对不符,系统产生预警信息,并向开票单位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的日常税源管理岗发送待办事项。税务分局要组织及时完成对系统推送预警发票的核查,并将补税、处罚等处理情况填报到系统中。

      (三)税务分局利用《税友龙版》发票管理查询报表发现纳税人不报或少报受票信息的,应及时督促其按要求填报,必要时可采取纳税评估等措施。

      (四)税务分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或使用虚假发票的,应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侦处。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具体流程。各地要根据省局关于查验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借鉴杭州市局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查验比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做好宣传培训。查验比对工作涉及纳税人户数众多,各地应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查验比对工作要求,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有序地安排好对纳税人和局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宣传和培训资料以电子文档为主,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各地也可视本地情况印制操作手册免费发给纳税人。
      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受理咨询,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查验比对工作涉及征管、法规、稽查、信息化管理和税务分局等多个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业务科室、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同时,由于查验比对也是一项全省性的工作,各地要树立全局意识,对外市县纳税人输入比对信息后发现的问题发票尤其要关注,切实加强不同市县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形成打击合力。

      (四)严密核查方案。税务分局在对系统推送预警发票的核查时,要首先对开票企业的日常发票领购、开票金额、申报税款、注册地址等基本情况开展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区分正常企业、涉嫌虚开企业、涉嫌走逃企业等情况分类制定核查方案。对涉嫌恶意虚开的企业、走逃企业的核查,必要时应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五)及时总结反馈。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经过在杭州市的试点已证明了可行性,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全面推开后可能仍会有不少的问题。因此,各地要在工作中及时搜集、妥善处理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查验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持续改进。同时,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查验比对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联系人:
      胡东明(省局征管处)  0571-87668792
      洪 兴(省局信管处)  0571-87668606
     
         相关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纳税人受票信息查验比对工作的通知. 
         发票信息查验比对纳税人端《网税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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