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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四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71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四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4月28日

      青岛祥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潢,预制构件制作。该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纳税人的违法问题

      (一)2010年

      1.2010年3月签订工程挖运承揽合同书1份,金额28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840.00元。

      2.2010年6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办公家具金额5486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5211.70元[54860×(1-5%)÷(12×5)×6=5211.70],应调增利润49648.30元;2010年8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激光打印机金额1550.00元,计提折旧98.17元[1550×(1-5%)÷(12×5)×4=98.17],应调增利润1451.83元;2010年8月,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101000.00元,2010年11月,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48000.00元,应调增利润149000.00元;累计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00100.13元-840.00=199260.13元,201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294046.32元,实际亏损为94786.19元(294046.32-199260.13)。

      (二)2011年

      1.2011年7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10年,租金总额4400000元,未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按千分之一税率缴纳印花税4400.00元。

      2.2011年5月,管理费用中购买铁橱、沙发金额共计28800.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3192.00元[28800×(1-5%)÷(12×5)×7=3192.00],应调增利润25608.00元;2011年6月,管理费用中有购买电子考勤机金额16000.00元,计提折旧1520.00元[16000.00×(1-5%)÷(12×5)×6=1520.00],应调增利润14480.00元;2011年5月,管理费用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日用品,金额133000.00元,应调增利润133000.00元,累计应调增计税所得额173088.00-4400.00-上年调增固定资产折旧(10423.40 294.50)=157970.10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亏损347505.41元,实际亏损189535.31元(347505.41-157970.10)。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未申报缴纳的2010年度印花税840.00元、2011年度印花税4400.00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青国税发〔2012〕159号《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编造企业所得税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715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补缴税款合计5240元,罚款合计9770元。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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