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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善恶纠结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315
     
    关于“增值税”善恶得失的争论,从20世纪最初几十年由美国经济学家T.S.Adams提出,再由德国工业家WilhemvonSiemens积极在欧洲倡议,后到1953年北美(密执安州)正式引进,最终在欧洲,由法国于1954年开始采用以来,从来都没有消停过。

    支持者,力挺者如财政学家SibrenCnossen和IMF的专家MichaelKeen等认为,增值税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财政发明”。反对者则认为,增值税是具有税收累退性的“财政摇钱树”(MoneyMachine)。

    而增值税反对者的当代代表人物——美国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自然法理论家、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知名学者穆瑞·罗斯巴德则公开宣称:增值税是危险的骗局!认为增值税不仅是一种“累退”税,税负会大部分落在穷人及中产阶级身上,其缴税占收入的比例要高于富人。而且“最糟的是,增值税将削减利润,损害竞争,损害中小企业、创业及创新型企业,还提高物价,恶化失业状况,挑唆消费者反对企业,从而加剧了社会冲突。”因此,罗斯巴德大声疾呼:“通往更大自由及更小政府这条道路的第一步,就是把增值税视为骗局,让它彻底尝到失败的滋味。”

    更为吊诡的是,尽管反对者的声音如此之大,但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采纳了增值税,或者类似的税种。全球有大约40多亿人,或者说,70%的人生活在增值税体制下。而由增值税产生了大约18万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占到所有政府收入的近四分之一。而且,增值税版图的还在扩张,还将继续扩大。

    对此究竟应该如何认知和抉择?或者说,增值税的善恶纠结究竟在哪里?

    要回答这个问题,逻辑上,最好首先追问人类社会创建税收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增值税支持者无疑认为,人类社会创建税收的终极目的就是“聚财”,认为凡是有助于“聚财”的税制或税种,就是最好的,值得构建和追求的,即将聚财的多少奉为评价税制优劣的终极目的。认为增值税有助于政府聚财目的的实现,由此得出:增值税好得很!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财政发明”的结论。或许,这就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增值税格外青睐的理由所在。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程度不同地面临财政饥渴或危机,政府囊中羞涩,捉襟见肘。问题是,一旦聚财超过一定的界限,沦为纯粹的敛财工具与机器,支持增值税者依然继续力挺增值税吗?

    相反,反对者则认为,人类社会创建税收的终极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凡是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税制就是最好的,值得追求的。显然,反对者认为,增值税因为本身的缺陷,比如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累退性”、“垄断性”,以及重大社会系统性风险等等,最终会背离这一终极目的,因而就是一种恶税,应该远离。

    问题或在于,聚财的具体目的与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是完全对立冲突,没有一点交叉与重叠吗?显然不是。在某一个范围内,聚财的具体目的与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是不冲突、可以融合的。因此,聚财具体目的或原则的存在在此范围内,也就是在与终极目的不发生根本性冲突的范围内,是有存在价值的。难在这个边界的辨识和认定。

    讨论如果至此,似乎善恶自明,无需赘言。然而,就税制的现实复杂性、实践的可操作性,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而言,对增值税善恶的具体辨析,十分复杂和困难。

    毋庸置疑,就同一种税种,就会因为税制政体背景的不同,其社会效用也千差万别,甚至大相径庭。比如,同样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或者财产税、环保税等,由于政体背景不同,其增进国民福祉总量增进的规模与大小是不同的。

    在完备的民主制度下,由于税权的民意基础比较广泛,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都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在纳税人的手中,而且,对税权的监督与制衡也拥有“闭环式”监督与制衡机制,纳税人的权利不容易被大面积的侵害和滥用。因此,以何种税——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征税,就成为一个“下位”的问题,相对次要的问题,区别仅在于征税的方式,比如透明的还是隐蔽的等,但最终都会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差别或是大小多少的数量问题。即“取之于民”,能够基本做到“用之于民”,以及“用之于民之所需”。

    相反,如果处于民主的初级阶段,或者处于威权下,由于税权民意基础薄弱,征多少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掌握在少数政府官员手中。而且,对税权的监督与制衡也缺少有效的“闭环式”监督与制衡机制,纳税人权利就容易被大面积的侵害和滥用。同样,以何种税——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征税,也就成为一个下位、次要的问题。关键在于税权的合法性问题。尽管也存在于一个征税的方式问题,比如透明的还是隐蔽的问题。但总体而言,最终都会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差别也就不是一个大小多少的数量问题,还是一个优或劣的质量问题。自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可能成为一种敛财的口号,至于“用之于民之所需”,便会成为一种奢望。

    直言之,讨论增值税的善恶优劣问题,决不能离开具体国家的政体背景。或者说,增值税之缺陷,完全可能因为政体的不同,放大或者抑制其本身的缺陷。举例说,增值税的强大聚财功能,如果有完备民主宪政制保障的话,其恶会得到相对有效的遏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和优点。相反,如果缺乏完备民主宪政制保障的话,其从恶之缺陷——聚财的功能,便会被最大限度地放大,比如强征、硬征,直至与民争利,竭泽而渔。而且,再加上用税也不透明公开,不遵从大多数国民的用税意愿,结果就会更快更远更大地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背离创建税制的终极目的。

    进一步说,通过自由平等途径约定的增值税税制,与一个通过非自由平等途径约定的增值税税制,尽管其形式要素可能相差无几,比如税率、抵扣方式等等,但就本质而言,二者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且不说,自由平等增值税税制其内容的公正性也比较大。坦率地说,脱离增值税所在的具体政体背景的争论,没有多少实质意义。重要的是,任何一种税种,不论其技术要素多么粗糙和不完备,只要它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它就是优良先进的。反之,则是恶劣落后的。

    反观中国,据财政部数据,2015年全国营业税加增值税收入总和超过5万亿,税收占比40%。因此,关键在于能否清醒认识到当下中国增值税所面临的现实背景及其主要缺陷,从而自觉规避缺陷,防范风险,尽可能地既发挥增值税的聚财功能,同时又不背离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能为更多国民提供合意性大、性价比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增进绝大多数国民的福祉总量,使之能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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