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鲁财基[20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04 |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基[2010]2号 2010-4-23 各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 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1-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1.5%的优惠政策。 三、该通知自2010年5月1起执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