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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690
     
    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首次允许外商在哈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

      此次出台的《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在办事程序和减免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为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打开了“绿色通道”。

      细则中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士站、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等方面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与此同时,首次允许外商在哈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并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从业经验的说明及证明文件,或聘用具有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经验的管理团队的说明文件等材料。

      提高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

      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在运营补助方面,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在供养补助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每人每月给予405元补助;城市低保和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助。

      8项税费减免水、电、燃气、热费执行民用价格

      细则中,对涉及养老机构的8项税费减免政策所需要件,进行了明确。具体税费减免包括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提供养老服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的方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8项。

      同时,养老机构在用水、用电、用热、使用燃气方面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固定电话可减免一次性初装费,有线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收取80%,并首次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养老护理员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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