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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学习体会:准确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85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才须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另一种情况,即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范围,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其他。比如卖厂房是将附着于土地的锅炉设备也同时卖了,则适用;如果卖厂房也同时把家俱卖了,则不适用,应全额征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那么准确区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正确执行公告的关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很好区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区分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关键。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中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对于哪些是属于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进一步的规定通过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进一步明确了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须要注意的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除营业税征收范围之外,转让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才是公告中所说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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