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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函[2010]7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6    来源:   阅读次数:78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71号                          2010.4.2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财务会计报表是全面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性资料,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分析和税源监控的重要依据。2009年1月,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目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中仍然存在着核定不完整、报送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口径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财务会计报表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为有效提高财务会计报表质量,为数据的增值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范围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取得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统称纳税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情况可分别处理:
    1.未达起征点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暂不报送。
    2.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暂不报送。

      二、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以下报表种类和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相关附表。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不同类型纳税人具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种类见附件1。

      三、不同种类财务会计报表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财政部令第33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除上市公司必须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表式和要求报送报表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的有关通知,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也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按规定的表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同时,地税机关支持其它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会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2。

      (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除执行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所有企业。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3。
    (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在非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4。

      (四)《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但选择执行会计准则的中小企业除外。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5。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便[2002]50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6。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7。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8。

      (八)《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9。
    (九)《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10。

      (十)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11。
    (十一)《医院会计制度》(财会便[2009]61号)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12。

      (十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财务会计报表: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具体财务会计报表格式见附件13。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后,仍执行原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一律改为选择按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调整后报送,地税机关不再接受按原行业会计制度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核定工作。纳税人选择适用会计制度变更的,除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外,应在年度终了前20日向地税机关提出重新备案,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前完成财务会计报表种类的变更。除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要求外,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人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保持一致。

      四、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标准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报表格式向税务机关报送或按会计准则报送。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工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二)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三)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四)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五)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五、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和报送期限
    (一)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准则及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纸质)。

      (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分4种,具体包括:月报、季报、季报(分月)、年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收管理需要,每种报送期间的报送期限规定如下:
    月报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报和季报分月为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报为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送,法定休假日顺延。其中:季报是指按季度核算、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分月)是指按月编制、按季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县级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和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按季核算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其他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会计核算情况,选择相适应的报送期间。按年报送的纳税人可只报送年度报表。

      六、关于财务会计年度报表格式的问题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年度报表。年度报表中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与月度报表的格式相同;年度报表的利润表的格式为本年数和上年数两列,栏次与月度报表的栏次相同。年度报表的表式不另行下发。企业报送的年度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表应为审计后的数据。

      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包括:上门报送、邮寄报送和网络报送。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应当与纳税申报方式一致。由上门报送变更为网络报送或由网络报送变更为上门报送的,山东地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会在纳税人申报方式调整后,自动变更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但涉及到邮寄申报方式变更的,需要手工进行调整。纳税人申报方式调整前,应报送而未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按照原来的报送方式进行补报。纳税人在未补齐缺失的财务会计报表之前,税务机关不得对申报方式进行调整。实行网上报送方式的,在省局信息系统未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技术前,纳税人仍需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纸质报表按季度报送。

      八、财务会计报表的接收登记
    为区分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责任,对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公场所报送的纸质(或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地税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应当进行接收登记,并向纳税人出具《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回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可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自动顺延。

      九、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录入
    实行上门报送和邮寄报送方式的纳税人,所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在接收后15日内,准确、完整地采集录入。纳税人使用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即时导入。
    实行网络报送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将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录入、保存、提交。在未正式提交前,纳税人可以调取已经保存的数据,并进行修改;正式提交后,纳税人或地税机关发现已报送的数据有错误,纳税人需提供正确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审核、修改;或者由纳税人通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按操作规程将前表删除后,纳税人再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进行重新补报。

      十、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情形
    中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不能再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再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中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中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中小企业因经营规模的变化,连续三年达到大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并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每年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企业所得税定额核定通知书,由地税机关依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报表是否报送的核定。
    (三)不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暂比照小企业制度下的报表格式执行。

      (四)关于报送2009年的年度报表问题。省局将在2010年4月底完成财务会计报表已上线部分的年度报表的功能开发(含网上报税系统),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于5月上旬对纳税人进行部署,争取5月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重点企业2009年年度报表的报送,6月底前完成其他纳税人2009年年度报表的报送。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报送纸质年度报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采集录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报送2009年度报表主表时,还需附报以下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会企01表附表1)、应缴增值税明细表(会企01表附表2)、利润分配表(会企02表附表1)。

      (五)山东地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暂未开发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其报送的有关要求待系统上线后另行通知。
    (六)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正确掌握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填写要求及数据口径等报送要求,以保证财务会计报表编报的规范以及数据的准确、完整、真实。

      上述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局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88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原省局下发的《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函[2008]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报送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核定等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
    2.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3.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4.银行(未执行新准则)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5.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7.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9.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1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11.中小学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12.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13.高校会计制度下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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