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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政[2010]6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47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武政[2010]68号           2010-12-2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区人民政府发展经济、培育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2002年实施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各区发展经济、依法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全市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市区一体、共同发展”的原则,在维护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收入分享格局的前提下,对省下划我市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除市保留13户企业缴纳的部分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享比例分享,并相应承担上解基数,实现新老财政管理体制的有机衔接。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省下划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除市保留13户企业缴纳的部分外),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与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各按50%的比例实行分享,市与远城区按照市20%、区80%的比例实行分享,并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按照分享比例承担上解基数。根据省核定2010年全市上缴省级收入数,按照分享比例核定市、区上解省级税收基数。区上解省级税收基数与各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由市一并汇总上解省财政。
      (一)收入划分和分享比例的确定
      在维持原中央分享收入格局和省保留部分税收的前提下,对省下划四税收入按照以下分享比例划分如下:
      1.市保留企业:企业所得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60%、40%;个人所得税,按照原体制办法仍下放区级管理(具体比例与其他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相同);增值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75%、25%;营业税,市分享100%。
      2.其他企业:(1)中心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原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保留企业),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60%、20%、20%;增值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75%、12.5%、12.5%;营业税,市、区的分享比例为50%、50%;(2)远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60%、8%、32%;增值税,中央、市、区的分享比例为75%、5%、20%;营业税,市、区的分享比例为20%、80%。
      3.开发区企业:由于开发区收入纳入市级收入管理范围,对其四税收入按照市保留企业的收入分享比例确定,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60%、40%;增值税,中央、市的分享比例为75%、25%;营业税,市分享100%。体制算帐时按市与开发区各50%的比例结算。
      其他税收的收入划分、分享比例和中央两税增量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保持不变。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 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市核定各区上解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区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照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市对6个远城区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根据省调整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对6个远城区的市级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作相应调整。对江夏、蔡甸、新洲、黄陂4个区,以2010年当年市核定税收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对东西湖、汉南两区,以2010年当年市核定税收返还补助数的50%为基数实行固定补助;对6个远城区上缴耕地占用税市级所得返还补助政策相应取消。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在政策有效期内执行,到期后取消。今后市出台扶持产业和项目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分享比例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省对市的收入增长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各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对省财政给予“老四县”(系指现江夏、蔡甸、新洲、黄陂区)的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市按照省下达数全额下达给区;市对其他区继续给予收入增长激励性转移支付补助;市对7个中心城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市40%、区60%分成,继续按照原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口径执行。

      五、调整和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各区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科学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市区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相应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管理、税务稽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库。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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