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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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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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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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流转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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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入有影响的如存货、劳务,进行确认相关的库存、进度测算,来恰当的记录年度内的收入,税收收入是基于会计收入的前提
–比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基数,查阅与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分析差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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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是有着合理可能的,分析差异也有利于所得税的申报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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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完成的条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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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完成的条件或许会对利益带来影响,一是之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是否有最后一年的时限,二是如北京2012年开始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这些都带来选择的时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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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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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总局34号公告明确了汇算清缴前提供发票的认可,还是建议实施早取得发票。同时对于可能仍在传递过程中的发票,日期开具在2011年时间的,还是强烈建议将其列入当年度的会计报表中
–2011年的发票检查,对于发票本身的真实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您的时间允许,何不对超过一定限额,如一万元以上的发票进行复核,以保障更换的可能
–复核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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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请参照“票据”章节(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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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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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当期税前扣除,在一些地方,是一定要求在12月31日前发放的,如果没有一次性奖金的使用次数限制,不妨在年度内发放
–劳务派遣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劳务费用发票
–现金支付的股票增值权是可以在实际支付环节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了解当地对于员工的定义理解,如劳动部门确认的合同条件要关注(是否要备案等)
–查阅当年入成本费用金额与“应付职工薪酬”下的工资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少填写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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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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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的形式是否得到认可,要进行充分的了解
–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补充医疗,要注意查阅合同的约定受益范围是不是突破了医疗性质
–要求一定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的补充医疗是一种操作形式,争取此为唯一方式理解的税务机关的认可
–补缴的之前年度的补充医疗通常是得到认可的,但其计算基数却并非是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的5%
–补充医疗一定是全体员工受益才能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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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的计提基数理解上应是上一年度的工资基数,而不是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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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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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要的形式是年金,符合年金托管等要件才是允许扣除的,如果自行专户管理,应得不到认可
–补缴之前年度的年金应允许得到扣除
–补充养老一定是全体员工受益才能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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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补充医疗保险”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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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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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工资薪金14%限额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界定财务上更多参照财企[2009]242号文规定,而税法只有国税函[2009]3号文作为依据,由此带来两者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的扩展性理解,各地已有不同的解释,建议参照使用,而可能并非狭义的理解只有列举项的才能列支,如果有扩展性的支出,则需要进行提前的关注
–职工福利费可以存在“自制凭证”,但需要取得发票的仍需进行提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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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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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工资薪金2.5%以内据实扣除的原则,超标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
–2008-2010年度实际发生且纳税调增的金额,2011年度限额内可以进行补扣除
–记入差旅费、会议费中的培训费要注意归集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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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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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总局34号公告将有效凭证的提供日期明确到汇算清缴日,但是工会经费当年度支付且取得专项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的收据是专项文件提及的,要改变这种判断方式比较困难
–计提的工会经费得到权责发生制的认可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建议非被动情形下不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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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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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主要体现为餐费与礼品费
–出差费用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是关注与区分的重点,建议从与业务宣传的联系等方面考虑正常列支的可能
–对于职工福利与办公发生的用餐合理性支出,并非一定归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视发生对象与用途分析
–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是值得延伸关注的重点
–赠送给企业而非直接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并非是个税代扣代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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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成本利润率10%并不是一个强制的标准,实践中建议灵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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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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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只有一个报销签字和发票简单作为凭据的方式,会务的相关内容、安排等不妨作为辅助证据支持
–会议中的礼品发放注意列支的科目与表述的语言
–旅行社等承办的会议费,更建议进行有效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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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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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的行程、票据的日期对应期间都应关注真实性
–年末滞留在出差人员手中的票据及时的回流
–出差的补贴要有内部的制度支持,而且要有合理性,避免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发生或增加
–费用的合理性报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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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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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广泛,要区分与业务招待费的界限;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建议也规范于此项目中核算
–印有公司标志的宣传物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广告宣传费,但要考虑金额、接受对象,此理解确有形式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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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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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个人所得税应税界定,又同时是企业所得税不被认可(部分地区)
–报销的充值卡有模糊处理的形式,但人人发放形式的有可能还是被认为补助
–公司抬头的发票满足了形式上的要求,部分公司也进行了这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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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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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车辆费用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列支发生性的费用,部分得到了认可
–个人所得税各地有不同的认定方式,如果是个人凭发票定额报销的形式,也可能被要求作为应税所得,但有适当的解释空间
–个人报销的票据的合理性倒是存在一些困难,有明显的个人报销的形式,通过这种方式报销个人所得的方式,或是通过其他费用,都可能有明显的如发票连号的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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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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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9号文未能够清楚的说明佣金及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说明,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我们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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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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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将得不到税前扣除,对于赞助支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是否能适用广告宣传的方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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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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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且票据能于汇算清缴时提供的,可以作为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条件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没有预提费用科目,相应的处理原则可以一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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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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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有利于销售确认,对于形成资产损失的也利于及早做资产损失的申报
–应收及预付形成债务重组损失的,及时获取对方计算应税所得的依据,包括预缴时的处理证据
–固定资产盘点,有利于确认可能的损失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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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员工及第三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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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本性”在总局28号公告中得到认可,形式上的处理还是决定了扣除的条件,值得企业提前纳入合适的处理方式
–“包税”合同对于此类税费的扣除,也可以进行相应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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