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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23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1年6月30日16时举行了针对个税法和行政强制法调整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介绍称,为期4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刚刚闭幕。      1.这次会议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这次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这次会议以154票赞成,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4.这次会议以138票赞成、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的决议。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三位负责人回答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有关问题。以下是记者提问摘要:    新华社记者:我是新华社的记者,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免征额、税率结构等多个方面。我想问一下,这次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这样修改有什么积极作用?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首先感谢新华社记者把第一个问题就抛给我。我想分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   一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出发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立法,应该说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我们在税制要素设计方面,通过采用累计税率,包括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的方式以及对高收入者主要所得加强征管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另外,通过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实施税收优惠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使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等。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于我国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当前改革的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当中的突出问题,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所以,这次改革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另外,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与中央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是我想介绍这次修改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积极作用。这次修改个税法,主要调整内容有四个方面: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我们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我说的低档税率是指修正案通过后3%和10%这两档税率,这两档税率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情况下相比有一个比较大的扩大,体现了低税率向大部分纳税人倾斜,也体现了我们这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不仅仅是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而且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同样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理解这次个税法修改对于中低收入者减税来说是一个组合拳。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的税负都是减轻的。在6万左右的个体工商户减负更大一点。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因为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只有7天,其他税的申报一般是15天,可能导致要到纳税机关申报两次。这次个税法的修改,就是为方便纳税人。    上述的修改,我们认为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另外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所以,两个措施是不一样的,减除费用的提高是普惠,所有的人都会享受到。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进行结构性的变化,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减税,所以在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我们也做一个测算,这个测算是静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全年减收1600亿左右,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这是全年的一个数。如果按照我们刚刚通过的修正案9月1日实施,今年的减收不会这么多,4个月的时间大概是530亿左右。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第一个问题,请问王司长,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所以想请问一下,下一步将重点做哪些工作。第二个问题,想问李飞主任,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决定9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到,一般法律的修正案一般是通过的时候立即实行,为什么这个要9月1日实行,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过去通过的修正案,多数是通过以后公布施行,但也有延迟一段时间施行的。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到9月1日施行,这里有一些工作上的考虑,主要是为了使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具体有哪些工作需要准备,请税务总局的刘司长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我接着李飞主任的问题回答。为什么要在9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后,需要一定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相应的修订,相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比较多,为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落实到位,并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操作,还要做大量的实施准备工作。比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测试,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500多万户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此外,还要对全国税务系统、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为了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广大纳税人能够得到减税实惠,我们必须努力并保证在两个月内完成。    相关链接: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据了解,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抓紧研究出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同时抓紧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效实施。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11年6月30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方方面面广泛关注。国务院在认真调查研究、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工作,在4月份的会议上进行了初审,随后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共收到意见23万多条,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意见,还专门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并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作出反馈。总的来看,社会各界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普遍表示赞成,认为体现了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在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的公众中,83%的人希望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老百姓的期待。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积极与国务院沟通协调,经过充分审议、反复研究,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二是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这样修改后,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下一步,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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