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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地税发[2012]10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6/16    来源:   阅读次数:79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2]107号                                    2012.5.29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3号)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已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即: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2012年1~5月累计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换算2012年度全年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换算后的全年金额低于(含等于,下同)《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行业应税所得率表》(以下简称《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对应金额的,可在2012年以后预缴期暂按附件列举对应的行业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2012年1~5月的申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凡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汇总上报县(市、区)地税局复核确认后,重新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调整2012年度以后期预缴应税所得率。对上述预缴适用应税所得率与原核定应税所得率一致的,不再重新核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2012年实行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地税机关核定的月应税收入或月成本费用支出额换算为全年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低于《应税所得率表》对应金额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应税所得率表》所列行业按企业主营项目确定,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2012年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实际应税收入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按规定调整后的年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低于附件所列金额的,按附件对应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款多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年度纳税申报以及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实际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高于《应税所得率表》所列金额的,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闽国税〔2011〕1号公告及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该公告联合确定的统一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在重新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纳税人。

      五、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适用本通知《应税所得率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既要确保“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政策的落实到位,又要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适用应税所得率。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附件: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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