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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08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3号),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则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通知的规定,技术先进型企业三类业务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主要是从事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的企业;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通知规定,上述企业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管理,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二是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三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四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是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六是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上述企业的认定管理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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