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带头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四、督查及奖惩
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牵头成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督查,贯彻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政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主动予以配合,进一步强化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县、区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省、市政府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市残联、财政局《蚌埠市残疾人就业补助办法》(蚌残联[2011]102号)规定,按其超比例新安置的残疾人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加收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拒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选、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五、职责及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作用,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检执法的重点。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定期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推荐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并承担起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要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要求,协助核实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残保金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各级地税、残联要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进一步规范残保金使用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其中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支出不得低于50%。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蚌埠市统计局
蚌埠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