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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增值资产对外投资须纳税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38
     
    咨询——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拟以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子公司,请问我集团公司用以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怎样处理?如果增值较大可否分5年摊销?可有相关文件支撑?子公司接受投入的该固定资产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如果不需要计提,该资产的成本如何摊入到经营成本中去,可否税前扣除?答——在新税法中虽然找不到“评估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字样,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而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相当于以固定资产换股权,对于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评估价确认收入,按照评估价与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集团公司拟以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子公司,用以投资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应按上述规定处理。至于以股份换入固定资产的子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的规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投资入资产成本),按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即评估价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而上述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以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其实,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虽然没有货币性的资本支出,但可以视为股东投入了一笔资金,企业以该笔资金购入了相应的固定资产,构成企业事实上的资本性支出。对税法未明确的,子公司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者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规定处理。 注——这是省纳服转来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只就个人见解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程浩桓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wptiger——该文的回答还有点偏颇。该文中也谈到:“而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实际上相当于以固定资产换股权,”,为什么没有引入资产收购或者股权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的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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