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或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四、缴费时间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缴费票据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缴税凭证。缴费单位拨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部分,使用市总工会或区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列支。
六、首月申报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从2014年1月(所属期)起由市地税局代征,申报征收首月为2014年2月。
各缴费单位应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2014年1月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申报缴纳手续。
七、处罚规定
对拒不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
1、未纳入地税代征范围的单位,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2、缴费单位归属于2014年1月1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3、缴费单位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核对各缴费单位工会信息,若有错误,及时与所属区或产业工会联系,进行更改,以免造成差错。
4、相关政策解答可在市总工会网站(www.xmgh.org)查询。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2661076 2661083(传真)
相关规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工会经费有关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