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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行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920
     

    近十多年来,迅猛的经济发展不断推动国内消费升级,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繁荣了中国酒店行业的同时,也为非居民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企业从事境内酒店管理的基本模式
    目前,国际连锁酒店进入我国市场的方式,通常会采用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参与方可能包括境内的业主方(即酒店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和境外酒店管理方。按照对酒店管理的掌控程度和参与程度,我们从高到低将非居民企业从事酒店管理的模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带资管理

    非居民企业通过独资、控股或参股等直接或间接投资方式来获取酒店经营管理权,并对其下属系列酒店实行相同的品牌标识、服务程序、预定网络、采购系统、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企业文化及经营理念。这种方式下,非居民企业一般会收取多种类型的费用,并获取股息。

    2、特许经营

    这是以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经营方式。境内酒店通过购买特许经营权,获取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品牌名称、注册商标、经营方式、操作程序、预订系统及采购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一般会收取特许经营权转让费,并每月根据营业收入收取浮动的特许经营服务费。

    3、委托管理

    境内酒店业主与非居民企业签署管理合同,非居民企业以自己的管理风格、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运营方式向被管理的酒店输出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但并不输出品牌。非居民一般会向被管理酒店收取一定比例的基本管理费和奖励管理费。

    4、联销经营

    境内酒店自愿付费参加互助联合体(如“世界一流酒店组织”、“世界小型豪华酒店”等),分享联合采购、联合促销、联合预订、联合培训、联合市场开发、联合技术开发等资源共享服务项目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境外酒店需要向互助联合体支付一定的对价。

    目前,前三种经营模式比较常见,大多知名酒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同时,会与委托管理捆绑,即境内酒店与非居民企业既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又委托非居民企业派驻管理团队进行酒店管理。

    二、现行税收征管方式

    上述几种合作模式在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涉及三个纳税主体。其一是境内酒店,以法人公司或业主方的分公司注册成立,对酒店收入成本单独核算并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其二是在境内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其在境内酒店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不管其是否进行登记,通常按照常设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其三是向境内收取特许费、股息、服务费等费用的境外公司。

    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其派遣专业管理团队到境内从事管理活动,一般来说,经营场所固定,且持续时间较长,会构成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按照25%的税率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指定境内酒店扣缴相应的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带资经营模式收取股息,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由境内业主方按支付金额的10%扣缴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同时派遣人员到境内从事管理活动构成机构、场所,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仍应按源泉扣缴处理。

    此外,各种模式下,境外非居民企业还会因提供酒店预订、培训、宣传等服务而收取服务费,这些服务应当区分是否通过境内机构,是境内劳务还是境外劳务,持续时间是否超过183天来判定在中国的缴税义务。

    三、非居民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

    目前,酒店行业的非居民问题,难点在于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的划分。很多非居民企业故意混淆合同内容,将特许费伪装成境外劳务,以减少或规避预提税。常见的税收风险包括以下几点:

    1、不支付品牌使用费

    有的酒店使用了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但不支付品牌使用费,这种情况不符合常理。在管理过程中,应防范非居民企业以其他不征税名目实际收取品牌使用费。

    2、重复收取费用

    在调查中,发现某些非居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如针对预定客房服务,既按照全部客房收入的百分比收费,又按照预订成功的客房收入百分比收费,还按照房间数收费。应注意各类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防止以其他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酒店分摊各类费用

    如果境外酒店向境内酒店分摊广告费、满意度调查费等费用,此类费用不是针对特定的酒店,而是整个酒店集团,那么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的形象。境外酒店在向境内酒店收取时,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收费方式与服务内容不符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某些费用收取方式与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如提供预订服务,却按照酒店全部客房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与预订服务并不挂钩,有可能实质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四、风险应对措施

    1、探索明确劳务和特许费的边界

    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品牌费和系统使用费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因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或专业团队,对境内酒店的日常运营、采购、客房、餐饮、客户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而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奖励管理费等,一般认定为境内劳务。通过国际知名酒店以及酒店联盟、国外预定网站等提供的预定酒店服务费,使用目的明确、服务对象特定,一般应认定为境外劳务。非居民企业收取广告费、培训费、审计费等为特定的某酒店提供服务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提供劳务。

    2、统一同一品牌酒店的执法标准

    税务机关应收集境内酒店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外支付备案信息,逐项进行研究。对本地区同品牌酒店或同类品牌酒店支付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统一执法标准,判定各项费用的实质,确定各项费用合理的支付标准。

    3、对酒店对外支付的总费用加强风险监控

    税务机关应整理境内酒店对外支付费用总额,计算对外支付费用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及劳务费与特许费占比,按照不同经营模式不同费用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对支付比例很高但利润偏少的企业加强反避税监控,对劳务和特许费占比异常的,应重点审核合同,确定合同标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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