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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和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45
     
    近期有部分外资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外国总公司将资本借给国内的外资企业后,国内外资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利息所得时,除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后,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已经有了新的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和出租动产租金所得将征收营业税,特提醒广大外资企业注意。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利息的营业税征税问题,总局在1997年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一直按这个文件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35号文件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和动产出租租金所得不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营业税只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何界定境内劳务,实施细则提出了如下原则:  (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对于资金借贷和动产出租肯定是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当时国家可能到对资金借贷和动产出租劳务发生地界定的复杂性,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发生的上述行为统一界定为境外劳务。但现实中,虽然资金借贷或动产出租行为(签定相关借贷合同或出租合同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境外,但资金和动产的使用行为却是发生在境内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4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在该文件第一条第58款中,将上述国税发[1997]35号文件废止了,由于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4月30日下发的,因此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和出租动产租金所得将照章征收营业税了。从新的文件看,国家税务总局改变了对这一行为境内外劳务划分的看法,将这些行为界定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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