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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及备案报告报送资料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431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由第八税务所受理。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应按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附表1);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纸质资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附表2);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合同、协议等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受托方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出具的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附表3);
     
    (七)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股息条款的,还应提供:
    1.做出分配股息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2.分配方公司章程以及能够体现分配比例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如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
     
    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财务审计、税务审计);
     
    4.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月度或季度及年度)、缴税证明以及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八)非居民申请享受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的,还应提供:
    1.能体现被转让股权公允价值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被转让公司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被转让公司章程复印件;
     
    4.能体现被转让股权成本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如被转让公司的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购入合同或协议);
     
    5.有关此次财产转让的政府部门批复及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报告由我局第八税务所受理。凡未办理的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应按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附表4);
     
    (二)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合同、协议等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代为办理非居民的委托事项时,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包括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资料报送要求参考《2014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业务流程(暂行)》。
     
    附表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附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附表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签收单
    附表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附表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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