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5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8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后,其所涉及的2011年1月1日(含)起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修订为2%,修订后所调增的应纳费款不再单独告知。  三、对因政策调整而应予补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补征工作。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在其账户内存入足以补交按规定计算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款,以便划转入库。  对委托代征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代征单位联系,与代征单位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调整后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对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补征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1]230 号                 2011.7.20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6号),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具体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单位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五、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8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