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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1116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鄂地税规[2010]1号)已下发,该办法与《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文件总体上是一致的,但也有部分不一致的地方。由于我局新开发的减免税电子审核审批程序是根据武地税规[2010]1号文件的要求开发的,运行时间不长,为防止出现税收文件朝令夕改,经市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现就减免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确保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效率、规范程序、完备资料,做好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减免公示问题

      各单位应将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审批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在本局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予以公示;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三、关于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问题
      1、减免税审议会议由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有效;

      2、减免税审议会议召开时,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基本情况、讨论意见、审议决定等事项,会议结束后由参会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制作《减免税审议会议纪要》,报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四、关于备案类减免问题
      1、事后备案类税收减免。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事后备案减免资料同时报送给减免税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上网并将申请资料转主管税务所调查审核备案登记,本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税管员应按规定将每期申请减免数据录入减免税台帐。

      2、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备案登记适用《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见附件7)。

      五、关于报批类减免问题
      1、取消《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第22-24条关于政策性报批类税收减免事项实行减免税预审批和正式审批的相关规定。

      2、政策性报批类税收减免实行当年审批。

      3、税收减免金额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政策性报批类税收减免已批准执行的,以纳税人当年实现的减免税税额进行统计。税管员应根据纳税人每月(或季、期)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申报的减免税税额、年终各税清结《纳税人各税(费)清结表》中的相关减免税数据录入税收减免台帐,以检查报告替代减免税审批表的,以检查报告数据录入台帐。

      4、报批类减免税资料报送。报批类减免税一次报审户数达到3户(包括3户)以上的,由税政管理部门制作《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见附件8)与其他减免税申请资料一并报送。

      六、关于减免税的跟踪管理问题
      税务所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报告:
      1、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2、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七、统计报告问题
      1、区局(含涉外局,下同)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3日内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减免税相关统计表。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省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见附件1-6)。

      2、区局税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之前向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之前向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市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向省局报送税收减免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八、关于减免税款征收问题
      减免税申请获批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税款。减免税申请获批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或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机关批准,暂延期缴纳税款。

      九、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
      取消《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第二条关于"对企业发生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项目以外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比照报批类减免税管理"的规定,按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下放减免税管理权限问题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减免,对属于市局权限内的,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办理,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和税政部门,应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对属于省局权限的减免税,区局审议后仍以市局名义向省局报审。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对办理原属于市局权限的减免税,应在审批决定下达后10日内,将减免税办理情况报市局相关税政处备案。

      3、市局各税政处、政策法规处应负责对东湖区局减免税办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区局在办理税收减免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有关税政部门报告,由市局税政部门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武地税规[2010]1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附:
      1、营业税分项目分税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2、企业所得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3、财产行为税分项目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4、年分地区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5、年分经济性质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6、年分行业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7、其他优惠事项备案登记申请审核表
      8、减免税申请分户说明表

                       20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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