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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266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时,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对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以前年度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企业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在实行核定征收年度不得进行弥补。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不超过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但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

    三、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企业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果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不属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四、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五、企业之间发生的违约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违反经济合同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七、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十四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豫地税函〔2008〕128号)。

    八、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清算期间,能否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
    答:清算期间不同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享受所得税低税率税收优惠。

    十、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除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外,是否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相关规定,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同时附报已无力偿还的证据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销售货物,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购货方从货款中扣除的质量保证金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答: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和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十二、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延期支付的社保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十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十四、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资金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撤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允许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六、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十七、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自行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十八、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管理,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二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该资产按合同金额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
    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之后仍未取得发票,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暂按合同规定金额确定的计税基础提取的折旧,应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应提的折旧待其取得发票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一、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房地产企业人防设施未到位而缴纳的人防管理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未建成本。人防设施在建成后,将未建成本转入在建成本,对已完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并税前扣除。
    因此,人防管理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工资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损益,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是否可以减除替旅游者支付门票等支出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其实际发生的替旅游者支付的门票等支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以未减除门票等支出前的收入金额做为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能否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只列举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没有列举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暂不能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十六、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根据国税[2009]98号文规定:于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做其他长期待摊

    二十七、未取得发票的成本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列支吗?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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