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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报送鉴证报告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2920
     

    某公司财务小李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咨询: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报送鉴证报告?

    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涉税鉴证报告制度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号)规定,从2012年度(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在我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实行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制度。

    鉴证报告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格式。

    有关鉴证报告格式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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