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解读国税发[2008]23号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2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具体明确。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8]23号文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作了区别对待: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既可以保障在2007年底以前实际完成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又能够有效防止外国投资者钻再投资退税政策空子,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再投资退税政策,如果允许以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再投资退税,则无疑是将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延长了一年,但这显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禁止。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3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对“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这一内容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释:一是如果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均属于免征所得税的,就完全不用考虑“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这一因素;二是如果二者不一致的,应以在2007年内首次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如果另签有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的,则对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涉及的内容一律不予免税。同时,国税发[2008]23号文也回避了预提所得税支付时间的问题,强调免税注重的是合同签订时间而非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国税发[2008]23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等条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限作了明确要求并直接与减免税优惠挂钩,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依法追征已减免的税款;二是延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效力,对在优惠过渡期内不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必须要补缴所减免的税款。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