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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财税[2009]111号: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免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42
     
          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但在新税法实施前,根据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征收营业税。为保持税收政策的衔接,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在第二条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并规定此前已征收的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列举的情形共有四种:   一是离婚财产分割。   二是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是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这里的“不动产”,在考虑税收法律“相关性”的前提下应该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不受单位价值和使用时间限制、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前两位为“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以及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或者相互关系人因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离婚对不动产的分割。“无偿赠与”是指在获得不动产时不以任何金钱或物品、劳务给付为前提。“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且一般也是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也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除法定继承外,还有遗嘱继承和遗赠赠与两种:“遗嘱继承”是指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赠与”是指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赠与,在办理免税手续时,都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原件)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6、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可见,赠与行为超出上述范围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存在与赠与行为有关的金钱、物品、劳务给付等情况,均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依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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