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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2003年后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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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根据四川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0号,下称通知),明确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 通知明确,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中的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移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 同时,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通知指出,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 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通知明确,此行为属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通知强调,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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