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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政发[2011]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20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1]43号                     2011.1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持续升值、税费负担偏重、融资成本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个别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认清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复杂严峻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推动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战略的实施。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推动金融与财税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杠杆作用,更多通过财税手段推动金融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贷款监管和用户监测,确保信贷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进行承诺,不抽贷、不压贷,对基本面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贷款授信。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放贷能力。  三、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职责。政策性银行要根据自身市场定位,找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结合点,大力发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积极向总行申请单独匹配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探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新方式、新领域。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城市商业银行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50%;村镇银行要坚持微小银行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当地金融服务需求开展业务,切实加强对涉农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互助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主要任务,在服务“三农”的同时,要把其余贷款全部投向小型微型企业。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各类融资业务提供增信服务,加强风险控制。  四、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优先匹配额度办理票据融资,努力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要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信用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多渠道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小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型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对接;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集聚更多的资金投向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发挥信托公司、企业和政府的整体合力,推动部分地域、行业发起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托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推动我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入“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搭建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和转让平台。积极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融资来源。  六、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各银行机构改建和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重点为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大型银行加强县域网点建设。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县域支行设立步伐,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1年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15家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鼓励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延伸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各地设立主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每市培育1—2家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个县(市、区)培育1—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底前实现县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全覆盖。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建设,探索实行小型微型企业评级一体化,提供公正性、权威性和标准化的信用评级服务。  七、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创新。各银行机构要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准入和审批标准,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信贷审批权限,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重点县和金融创新试点县的银行分支机构,要给予市级信贷审批权限。积极开展动产、钢结构、知识产权、股权、林权、海域使用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创新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积极发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合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  八、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完善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体系,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和效果评估,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城市商业银行给予经营性再贷款支持,对扩大中小企业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有的,县域中小企业签发、收受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银监部门要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各银行机构深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贷款审批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施单独考核,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对连续2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对于专营小型微型企业的分行,允许其开业1年后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地处城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一定比例的同城支行专营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鼓励异地来鲁城市商业银行优先设立专营小型微型企业支行。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允许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在开业半年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支持向下设立机构网点,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九、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扶持力度。扩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对服务外包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增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放大效应,提高贷款发放总量,积极开展财政贴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各市、县(市、区)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财政和金融的融合力度,更多地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权重。考评奖励银行机构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时,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省政府确定的8个金融创新试点县要把推动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其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服务。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涉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认真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财政、物价、银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清理纠正各种不合理收费。  十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证券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对民间借贷活动中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推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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