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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企业从投资单位收取的红利所得,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205
     
    个人合伙企业从投资单位收取的红利所得,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税官好!

    请问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于本公司的个人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我公司是将该股息红利支付给个人合伙企业,没有直接将该股息红利支付给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由我公司于支付股息红利时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我公司将股息红利支付给个人合伙企业,再由该个人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合伙企业从投资单位收取的红利所得,应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咨询!

    辽宁地税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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