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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税收筹划原则及其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27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前,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  税收筹划既着眼于税法,又对企业进行总体管理决策,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综合考虑,既考虑节减眼前的税收,又谋求整体和长远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为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以免失败。  (一)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偷逃税收也可减轻纳税人负担,但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稳健性原则。一般而言,节税的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节税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紧密相连。税收筹划要在节税收益和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便利性原则。当纳税人可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有多个时,应选择简单、容易操作的方案。能够就近解决的,不舍近求远。  (四)节约性原则。税收筹划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尽量使筹划成本费用降低到最小程度,筹划效益达到最大程度。  目前,税收筹划已成为涉及税收学、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成为财务人员的迫切需要。一般而言,税收筹划有特定条款筹划法、税收优惠筹划法、税制要素分析法、计算公式筹划法、组织形式筹划法等五种基本方法。  一、特定条款筹划法。  纳税人可以主动寻找税法中的特定条款,加以充分利用以减轻纳税成本,这些特定条款又分为差异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1、差异性条款。如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又如,我国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当销售额达到或高于5000元时,就其全部数额(5000元)征税,而未达到这个标准(如4999元)就不征税。再如某餐厅同时经营饮食业和卡拉OK等娱乐业的,按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应纳项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饮食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应将饮食业、娱乐业分别核算,以免按娱乐业20%的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2、选择性条款。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例如,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是自用房屋按房产余值以1.2%的税率计征;另一种是租赁房屋按租金收入以12%的税率计征。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他的限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选择自用和租赁,寻求纳税成本较低的方案。  (二)税收优惠筹划法。  国家把税收制度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符合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行为而取得的税收优惠被称为“税收利益”,税收利益是指通过节税少缴的税款,通常被认为是纳税人的正当受益。税收优惠一般分行业性优惠和区域性优惠。  1、行业性优惠。纳税人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降低税收负担。例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福利企业雇用“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10%-35%之间减半征税。可见,用活、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  2、区域性优惠:如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又如,我国对在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开发区和保税区的纳税人有较多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可以选择生产行业和办厂地点,以节税。但应注意,以税收优惠为筹划突破口时,要贯彻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顺应立法意图,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切不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三)税制要素分析法。  税法对每一税种的征税范围、征税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制要素作出规定,而每个要素都会对纳税人应纳税额产生影响,对税制要素进行筹划可节税。  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考虑注册地点在城市、建制镇之间进行筹划。因为在同一地区, 建制镇的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税率比城市低。当然,也可考虑将注册地点定在“老、少、边、穷”地区或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以适用比其他地区更低的税率。  又如,企业在纳税时间上也可筹划。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货物发出的当天、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等七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购货方资金不足,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在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向后推迟到合同约定的日期。这样,纳税人可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增加纳税成本,又可暂时使用应缴税款,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  再如,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因此,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四)计算公式筹划法。  由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从这个计算公式入手,同时考虑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两个变量,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引起适用税率降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某个临界点时,此法效果明显。  如,内资企业所得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低利润的中小企业,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分别为18%、27%.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略高于3万元(如30300)或10万元(如100300元)时,可通过支付税务咨询费(或其他可列支而不超过列支限额的费用)300元,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适用税率,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又如,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对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或5万元这个临界点上时,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不至加成征收。应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分次领取劳务报酬间隔期应超过一个月,如末超过,则会合并为一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筹划失败。  (五)组织形式筹划法。  在某些情况下,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如兼并、分立)进行筹划,可以节税。如,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兼并亏损企业,以冲减应纳税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兼并时要注意,对亏损额的确认和盈亏的相抵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并确认清楚对方的资产,如有负债和欠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包袱。  又如,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时将生产免税产品的特定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可降低增值税税负。  如何确定是否将生产免税产品的部门分立出去呢?由公式:不得抵扣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通过计算推导,可得到如下结论: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采用合并经营的做法对企业有利。反之,则应将生产免税产品的特定生产部门分离出去。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是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领域,涉及面广,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有丰富的税收知识,娴熟的会计处理技巧,还必须有获得采购、销售、生产技术部门合作的能力,最终使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获得成功,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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