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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宾馆购物中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1/12/8    来源:   阅读次数:537
     

      宾馆为了加强对外广告宣传,从外部定制了一批有宾馆标志的工艺礼品,并在宾馆的小型购物中心销售,小型购物中心单独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平时销售额不大,只有每年一些节假日以及庆典活动时工艺礼品才有销售,销售期间比较集中,也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这个购物中心该不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另外,宾馆餐饮部也可以自行加工一些糕点类的副食,如果是宾馆餐饮部制作并对外销售,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餐饮部糕点销量大的话,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购物中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全文废止]规定,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小型购物中心是宾馆对外销售货物的卖场,销售工艺品为宾馆的兼营行为,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以上规定,该宾馆的购物中心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又是单独纳税的兼营行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工艺礼品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小型购物中心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为避免涉税风险,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宾馆餐饮部自行加工销售糕点的纳税问题,要分清餐饮部糕点是随餐饮消费时食用还是做好后单独对外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全文废止]规定,对于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宾馆将糕点在店内作为顾客餐费消费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按饮食业税率缴纳营业税。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如果宾馆餐饮部设有专门的糕点销售窗口,或者宾馆餐饮部把糕点推销到超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没有伴随着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宾馆餐饮部兼营行为销售额较大,达到标准用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呢?同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不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的相关规定。宾馆餐饮部为营业税纳税人,且糕点销售业务是宾馆餐饮部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虽然销售额大,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宾馆经营者应当关注的是,在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办理认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否则,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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