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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行为是否要视同销售纳税?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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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行为税法上是否要求视同销售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视同销售货物规定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我们理解,如果商业企业的赠购行为是商品的降价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视同销售,否则就按视同销售处理: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对产品销售中发生的销货折让和折扣,如与价款在同一张发货票上单独注明的,可作为产品销售收入抵减项目处理; 二、主购与赠购商品实收总价,无增值税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2)现行所得税法对于这种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要视同销售的,但相应赠送的商品成本,也是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的。 为了方便管理,对于您提到的这种情况有些地方性政策进行了明确,如《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德国税发[2004]59号)对增值税销项税就明确提到要检查:(4)超市采取的“买一赠一”等促销手段销售货物,对赠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计提了销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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