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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关税[2014]3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139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37号                 2014-07-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精神,现就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3252,21.00,0.65%)、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二、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首批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产品清单 下载:rar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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