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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地税发[2015]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2011]85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59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2011]85号文件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5]90号       2015-9-21

      2011年9月,《安徽省地方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号)下发以来,对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严格依法征税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减政放权政策的实施,皖地税[2011]85号文件中一些规定与之有些不符;而且,皖地税[2011]85号文件也存在着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自2015年8月1日施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下发的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不一致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省局研究决定:《安徽省地方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11]85号)自从即日起停止执行。现就做好停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扩大政策知晓面。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及时落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企业允许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服务工作。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坚决取消以前“不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各级地税机关原贯彻皖地税[2011]85号细化的不符合的本通知精神的措施一律予以停止执行。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税务优惠。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核定征税的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必须落实到位。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积极帮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积极探索,细化措施,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一系列公告的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要注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及时掌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对于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严格纠正,严格依法征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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